中国龙狮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ENSE 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DLDA”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龙狮运动协会组成,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龙狮总会并参加国际龙狮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龙狮爱好者和工作者,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指导和发展龙狮运动。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是世界龙狮运动的发源地,龙狮运动诞生两千多年以来,一直颇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历代相传,鼎盛不衰,并随着华人的迁移而传播世界各地。
它从一种以自发性、娱乐性、随意性为特点的中国民间传统文体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一项具有健身功能的体育运动项目。舞龙舞狮运动是一项集体健身运动,它充分体现了一种民族精神,展示出一种团结力量,代表着一个民族的象征。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随着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成立。舞龙舞狮运动经过不断的技术规范,已经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竞技化的发展轨道。目前,龙狮运动在世界上推广普及得很快,特别是西方人,把舞龙舞狮看作是集中国的历史、文化和体育于一体的运动,随着龙狮运动的蓬勃开展,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使它更加展现出其无穷的魅力,并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和喜爱。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龙狮比赛也在逐年增多。龙狮运动作为民族传统体育中的一项内容,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一脉相承的。
序 言
龙狮运动是起源于中国的一项传统体育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民族文化及民族精神内涵。
龙狮运动包括舞龙、舞狮(南狮、北狮)。
龙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龙狮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ENSE DRAGON AND LION DANCE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CDLDA”
第二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龙狮运动协会组成,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是代表中国加入国际龙狮总会并参加国际龙狮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龙狮爱好者和工作者,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指导和发展龙狮运动。
第四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 编:100763
电 话:010-67128832
传 真:010-67133577
电子信箱:dancedragolion@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龙狮运动的发展,推动龙狮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龙狮运动的发展。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管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全国性及国际性龙狮活动,推广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龙狮总会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举办、参加国际龙狮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在世界范围内推广龙狮运动、传播民族文化、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龙狮组织间的友谊与合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各类、各级龙狮竞赛、培训、交流、研讨等活动,加强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龙狮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龙狮运动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竞赛制度、并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组织龙狮运动历史和文化的挖掘整理,开展龙狮运动的科学研究,促进龙狮运动文化建设和科技化发展进程。
(六)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对龙狮器材进行技术评定,制定龙狮器材的行业标准。审批全国龙狮竞赛用器材。
(七)宣传和推广龙狮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龙狮事业,促进龙狮运动的普及与开展,表彰先进。
(八)监督、指导、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龙狮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龙狮运动协会和全国各龙狮俱乐部。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支持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龙狮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由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国龙狮运动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章程,执行中国龙狮运动协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龙狮运动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龙狮运动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龙狮运动运动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龙狮运动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由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会至少每2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协助主席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至少1年召开1次会议,工作需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熟悉龙狮运动业务,在全国龙狮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审批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并提交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本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设立以下分支机构:
(一)技术委员会
(二) 裁判委员会
(三) 器材委员会
(四) 发展与宣传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成
(一)各分支机构由1-2名顾问、1名主任委员、2-3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组成;
(二)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为本协会委员和执行委员会委员;
(三)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各分支机构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依据其只能和任务,制定工作细则,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会 长:胡建国 男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主任
二、副 会 长:邹积军 男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副主任
刘 辉 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宣传司司长
杨秀晨 男 海军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
颜争鸣 男 江苏省体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甘焯雄 男 广东省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平 杰 男 上海体育学院副院长
许宗祥 男 广州体育学院党委书记
彭道海 男 武汉体育学院副院长
王福来 男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秘书长
罗涧华 女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三、特邀副会长:梁均雄 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里水红旗酒楼董事长
刘功成 男 香港天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秘 书 长:于 浩 男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业务二部副主任